第1278565號“POLOMEISDO”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04
第1278565號“POLOMEISDO”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1278565號“POLOMEISDO”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00064號決定,于2022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于2018年07月31日至2021年07月30日(以下稱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及被許可人于指定期間內在服裝、襪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故復審商標在服裝、襪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領帶、鞋、靴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對上述決定中“復審商標在服裝、襪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部分予以服從,僅針對“復審商標在領帶、鞋、靴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部分申請復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領帶、鞋、靴商品上進行了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在領帶、鞋、靴商品上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紙質件):
1、參展發(fā)票及照片;
2、服裝類廣告;
3、商標授權書及英保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4、圍巾、帽子、皮鞋、運動鞋的實物照片;
5、圍巾、領帶、 鞋商品的相關合同、發(fā)票、照片;
6、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階段提交的使用證據,其中部分證據與其在撤銷復審階段提交的證據1-3一致,部分證據如下:
7、服裝等商品的相關合同、發(fā)票、照片;
8、委托生產相關合同、發(fā)票、營業(yè)執(zhí)照;
9、檢驗報告。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
1、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1998年3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1999年5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
2、申請人僅針對我局決定中“復審商標在領帶、鞋、靴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部分申請復審,故本案復審商品為:領帶、鞋、靴。
我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3、4、5中的商標授權書、產品照片、合同、發(fā)票等證據可以證明浙江英保服飾有限公司在申請人授權下,在指定期間內出售了標有“POLOMEISDO”標識的鞋、領帶商品。故我局綜合在案證據認定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鞋、領帶商品進行了真實、合法的商業(yè)性使用。鑒于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領帶、鞋、靴商品與復審商標實際使用的鞋、領帶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領帶、鞋、靴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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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