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冠電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SGE及圖”商標注冊近似駁回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9-25
福建首冠電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SGE及圖”商標注冊近似駁回案例
申請人因第22723737號“SG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6770263號“金滿益SGE及圖”商標、第6790034號“SCE及圖”商標、第10277828號“CSG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且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與三件引證商標共存。申請商標取自申請人的企業(yè)字號,經(jīng)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對應關(guān)系,如不予核準將給申請人帶來損失。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的注冊人所處行業(yè)不同,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其他商標檔案、產(chǎn)品試驗報告單、企業(yè)圖片等證據(jù)。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復審的“測量”等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測量”服務為相同及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文字部分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的文字相同,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前述相同及類似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及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提其他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的情形和申請商標取自申請人字號的主張,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2723737號“SGE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2723737 商標申請日期:2017-01-23 國際分類:42類 設(shè)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28 專用權(quán)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請人:福建首冠電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建設(shè)項目的開發(fā)(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