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小鎮(zhèn)MEIGUIXIAOZHEN”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11-24
申請人因第10167116號“玫瑰小鎮(zhèn)MEIGUIXIAOZHEN”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6921號決定,于2017年7月31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證據(jù)有效,復審商標在“觀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預訂、導游、運輸、海上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八項服務上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經(jīng)市場調查,未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二、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應不予采信。綜上,請求對復審商標在全部服務上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自2011年已經(jīng)宣傳“玫瑰小鎮(zhèn)”,由于第三人阿特金斯顧問(深圳)有限公司的嚴重違約,被申請人未能在指定期間內使用復審商標具有正當理由。綜上, 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形式):1、玫瑰小鎮(zhèn)宣傳冊;2、合作協(xié)議;3、相關政府文件及證明;4、設計合同、發(fā)票及調解協(xié)議;5、網(wǎng)上關于玫瑰小鎮(zhèn)的宣傳資料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出以下質證意見:一、被申請人所述的理由并非“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綜上,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1年11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3年1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9類觀光旅游、導游等服務上。
二、為查明事實真相,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調閱了被申請人在商標局階段提交的證據(jù),該部分證據(jù)與其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復審階段提交的證據(jù)基本一致。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jù)予以證明。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雖主張對復審商標在全部服務上予以撤銷。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jù)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進行審理,故本案的復審范圍仍為“觀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預訂、導游、運輸、海上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八項服務。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1為自制證據(jù),證明力較弱,且形成時間未在指定期間內;證據(jù)3并非復審商標的直接使用證據(jù);證據(jù)2、4、5的形成時間均不在指定期間內。被申請人雖稱由于第三人阿特金斯顧問(深圳)有限公司的嚴重違約,未能在指定期間內使用復審商標,但該情形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中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綜上,復審商標在“觀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預訂、導游、運輸、海上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八項服務上應予撤銷。
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觀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預訂、導游、運輸、海上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八項服務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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