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之路WALKERROAD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5-03
“行者之路WALKERROAD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919390號“行者之路WALKERROA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2770487號“行者之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構(gòu)成要素、含義、實際使用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百度漢語中關(guān)于“行者”、“路”、“瞳”的含義。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申請在先,但初步審定日期晚于申請商標申請日期,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行者之路”與引證商標“行者之瞳”文字構(gòu)成、呼叫相近,雙方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919390號“行者之路WALKERROAD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91939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21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黃葳
商品/服務項目: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4105)、學校(教育)(4101)、運動場出租(4105)、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4102)、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4104)、安排和組織培訓班(4102)、幼兒園(4101)、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4105)、安排和組織現(xiàn)場教育論壇(4102)、教育(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