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致創(chuàng)享科技有限公司“鹿顯”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20
深圳市晶致創(chuàng)享科技有限公司“鹿顯”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626681號“鹿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396165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已經廣泛宣傳及使用,有廣泛的知名度,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力。在先已有其他與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依據相同審理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高新技術企業(yè)證書、室內背景墻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復審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類似服務上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2626681號“鹿顯”商標:
申請/注冊號:62626681 商標申請日期:2022-02-15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深圳市晶致創(chuàng)享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市場營銷(3503)、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3501)、為廣告目的布置櫥窗(3501)、在網站上為商品和服務提供廣告空間(3501)、通過網站提供商業(yè)信息(3502)、廣告(通過所有大眾傳播途徑)(3501)、數(shù)字廣告服務(3501)、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3501)、互聯(lián)網網頁式廣告的編輯(3501)、通過電子通信網絡為第三方進行在線傳播形式的廣告(3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