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智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ZHXIN 智新”商標駁回復審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濰坊智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ZHXIN 智新”商標駁回復審案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995873號“ZHXIN 智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6400519號“智新電源 NEWWISE 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5517396號“新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085484號“ZHIXIN A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136160號“浙鑫電氣 ZHX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085485號“智鑫安盾 ZHIXIN A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53322490號“ZHI X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其注冊與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有關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六已經(jīng)被我局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駁回注冊申請,該決定書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六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之間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您關于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及其他知識產(chǎn)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聯(lián)系方式為13965191860(微信同號),也可以關注我們的網(wǎng)站www.wuhubest.cn,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