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94084圖形與“回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8-28
第24294084圖形與“回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940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精心設計,具有獨特的顯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567718號“回及圖”商標、第8560316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申請商標產品照片;2、申請人在經營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及票據(jù);3、申請人企業(yè)微信相關頁面。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構圖設計、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工程繪圖”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繪圖”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