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64879圖形商標駁回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 | 發(fā)布時間:2023-03-05
第23864879圖形商標駁回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86487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716271號“育康YUKANG及圖”商標、第17763691號“眾客思及圖”商標、第22644037號“e農(nóng)易購www.mallag。co m及圖”商標、第11838916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構(gòu)圖、整體外觀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并且,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實際使用,已經(jīng)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獲得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網(wǎng)絡截圖;實景照片;制作安裝合同;手冊等。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quán)。因此,引證商標一已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肉;蛋;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該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在構(gòu)成要素、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以下為商標駁回復審案例標的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 23864879 申請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國際分類 29
申請人名稱(中文)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詹店鎮(zhèn)詹泗路北側(c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