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瓦尼比拉爾“TAPAL Family Mixtur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5-07
馬瓦尼比拉爾“TAPAL Family Mixtur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4297002號“TAPAL Family Mixtur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61952號商標、第3161062號商標、第12090518號商標、第62150040號商標、第62157010號商標、第63030990號商標、第63580573號商標、第63581521號商標、第11797653號商標、第20021990號商標、第15182792號商標、第1106061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詞霸翻譯、在先商標信息等證據掃描件。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四至八的注冊申請經審理決定予以駁回,駁回決定已生效。鑒于引證商標四至八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九至十二字母構成、呼叫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九至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九至十二相區(qū)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4297002號“TAPAL Family Mixture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64297002 商標申請日期:2022-04-27 國際分類:30類 方便食品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馬瓦尼比拉爾
商品/服務項目:咖啡(3001)、巧克力飲料(3001)、咖啡飲料(3001)、可可飲料(3001)、加奶可可飲料(3001)、加奶咖啡飲料(3001)、茶(3002)、茶飲料(3002)、紅茶(3002)、綠茶(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