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琵琶行”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0
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琵琶行”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454270號“琵琶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0993557號“店老琶琵”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認讀、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已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引證商標已經停止使用并未經續(xù)展已經無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使用資料。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琵琶行”,由于我國亦有由右向左認讀之習慣,故引證商標“店老琶琵”亦可辨識為“琵琶老店”,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包含顯著識別部分“琵琶”,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發(fā)新產品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技術項目研究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p>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454270號“琵琶行”商標:
申請/注冊號:2345427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07 國際分類:42類 設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4220)、遠程數(shù)據(jù)備份(4220)、計算機安全咨詢(4220)、為偵測非授權訪問和數(shù)據(jù)外泄而進行的計算機系統(tǒng)監(jiān)控(4220)、替他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