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月(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櫻月S-tsuki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31櫻月(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櫻月S-tsuki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524794號“櫻月S-tsuk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

櫻月(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櫻月S-tsuki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24794號“櫻月S-tsuk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17636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其顯著性明顯,已經(jīng)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不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性。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招聘信息、軟件著作權信息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及字母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能夠區(qū)分,不致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