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鵝湖畔”與“天鵝湖芭蕾舞”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9-01
“天鵝湖畔”與“天鵝湖芭蕾舞”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406037號“天鵝湖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49693號“天鵝湖TIANEH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4098011號“天鵝湖SWAN LAK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062494號“豫西 天鵝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1852193號“天鵝湖芭蕾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是無效商標。申請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申請商標檔案復印件作為在案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603期《商標公告》上。引證商標二的注冊申請已被商標局駁回,該駁回決定現已生效。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天鵝湖畔”與引證商標三“豫西 天鵝湖”、引證商標四“天鵝湖芭蕾舞”漢字構成、呼叫相近,分別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演出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游樂園等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上述服務上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表演(演出)、安排和組織大會、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在線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電視文娛節(jié)目、健身指導課程服務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組織表演(演出)、安排和組織大會、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在線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電視文娛節(jié)目、健身指導課程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