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R及圖”與“銳獅精鋼RDR”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7-09
“ROR及圖”與“銳獅精鋼RDR”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835192號“RO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22018869號“銳獅精鋼RD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449522號、第8842734號“銳盾RD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部分“ROR”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文字部分“RDR”在字母構成及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方面均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輪胎;運貨車;運載工具用懸掛彈簧”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輪胎”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內裝飾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陸地車輛傳動鏈”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三個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