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AN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4-07
“HARRIAN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185734號“HARRI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313124號“HADRIAN及圖”商標、第9242846號“HDR HADRIAN”(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gòu)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及含義上都存在極大差異,不構(gòu)成近似。申請人對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屆時引證商標二將不構(gòu)成在先權(quán)利障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至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本案審理終結(jié)時,引證商標二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字母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請商標并未形成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具體含義,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女式)錢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guān)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185734號“HARRIAN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185734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7 國際分類:18類 皮革皮具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金衡鎰
商品/服務(wù)項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公文箱(1802)、背包(1802)、書包(1802)、(女式)錢包(1802)、仿皮革(1801)、購物袋(1802)、手提包(1802)、卡片盒(皮夾子)(1802)、支票夾(皮夾)(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