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葆德科技有限公司“葆德”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05
廣東葆德科技有限公司“葆德”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617212號“葆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13069262號“葆德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內(nèi)刊報紙、宣傳畫冊原件。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于2018年4月24日被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申請,現(xiàn)處于商標局審理中。截至本案審理時,該商標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葆德”與引證商標“葆德堂”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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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17212號“葆德”商標
申請/注冊號:24617212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09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2020-06-27 注冊公告日期:2020-09-28 專用權期限:2020-09-28至2030-09-27
申請人:廣東葆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3501)、廣告(3501)、商業(yè)信息代理(3502)、市場營銷(3503)、進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銷(3503)、為商品和服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