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若軟件公司訴蘇州寶馨公司、中企動力科技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3-21
磊若軟件公司訴蘇州寶馨公司、中企動力科技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磊若軟件公司(以下簡稱磊若公司)系一家美國公司,開發(fā)有serv-u系列FTP服務器軟件并享有serv-u6.0軟件的著作權。磊若公司發(fā)現(xiàn)蘇州寶馨科技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馨公司)在公司網站上使用盜版的serv-u6.0版本的FTP服務器軟件。經查,寶馨公司網站托管于第三人中企動力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動力)、北京中企網動力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網),由中企動力、中企網提供虛擬空間服務器并對公司網站進行技術維護和管理。磊若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卸載盜版軟件,在國內主要報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0萬元。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yè)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serv-u FTP 6.0軟件是一款FTP服務器軟件,系安裝在物理服務器上為用戶提供文件上傳等服務的軟件,通常需要在服務器上使用。本案中,寶馨公司網站的所有建站及托管服務均由中企動力、中企網提供,因此其雖為網站的所有者,但并不實際控制涉案軟件,對涉案軟件也無支配權利。中企動力、中企網在其控制的服務器上裝載有涉案軟件,并利用該軟件功能,為用戶提供上傳、修改、刪除文件的功能。因此,中企動力、中企網屬于涉案計算機軟件的最終用戶,其對涉案軟件進行了商業(yè)性使用,在其不能證明其使用行為具有合法性的情形下,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中企動力、中企網立即停止侵權、卸載涉案軟件,并賠償磊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0萬元。
點評:本案進一步明確了在網站托管經營模式下,計算機最終用戶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的民事責任承擔。本案中,中企動力、中企網雖不是涉案網站所有者,但是涉案軟件的實際控制者,應當認定其為裝載于網站服務器內的侵權軟件的最終用戶,并應就此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審理進一步豐富了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認定規(guī)則,對于規(guī)范網站建設、服務器托管行業(yè)具有促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