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認為缺乏顯著特征,“阿迪達斯(adidas)”商標注冊之路一波三折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09
因被認為缺乏顯著特征,“阿迪達斯(adidas)”商標注冊之路一波三折
提及德國知名運動品牌“阿迪達斯(adidas)”,人們很容易想到其三條平行線的“三條杠”設計。自1952年開始,德國阿迪達斯有限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將“三條杠”用于其運動鞋產(chǎn)品上,1967年開始出現(xiàn)在其服裝產(chǎn)品上,并逐漸成為阿迪達斯的標志性設計。與此同時,“梅花牌”等中國運動服飾品牌從20世紀80年代起將“三條杠”與“五條杠”等設計用于運動服袖子和褲腿外側(cè)。
進入21世紀,阿迪達斯欲在中國將“三條杠”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服裝商品上,遭遇了諸多波折。
記者了解到,2006年與2008年,阿迪達斯將其分別在德國與歐盟注冊的第G876661號與第G948935號“三條杠”圖形商標(下統(tǒng)稱爭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在被核準使用在上衣、褲子等商品上后,遭到泉州市鞋業(yè)商會(下稱鞋業(yè)商會)提出撤銷爭議。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后,阿迪達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相繼被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駁回,阿迪達斯繼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據(jù)了解,阿迪達斯曾于2002年提出第3307037號與第3307038號“三條杠”圖形商標(下統(tǒng)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被異議商標的標志與爭議商標相同、指定使用商品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歷經(jīng)商標異議、異議復審、行政訴訟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被異議商標最終被認定缺乏顯著特征而未能獲準注冊。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行政裁決中指出,在阿迪達斯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之前,中國企業(yè)在運動服裝上已使用“三條杠”或者與之近似的一條杠、兩條杠等線條作為裝飾圖形,“三條杠”圖形在中國是一種常見的服裝裝飾圖形,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和識別作用,在案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jīng)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而且不能由任何一家企業(yè)取得“三條杠”圖形的商標專用權從而排斥他人使用。
在此番商標爭議糾紛中,第G876661號“三條杠”圖形商標(見圖1)的基礎注冊國為德國,注冊日期為2004年11月11日,阿迪達斯于2006年3月30日提出該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褲子(尤其是運動褲、休閑褲,包括短褲)商品上;第G948935號“三條杠”圖形商標(見圖2)的基礎注冊國為歐盟,注冊日期為2007年4月23日,阿迪達斯于2008年2月21日提出該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
2012年4月12日,鞋業(yè)商會向商評委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主張爭議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并未經(jīng)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且獲得法院認定;此外,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會限制其他同行業(yè)者對“三條杠”標志的正當使用。
阿迪達斯則表示,該公司銷售的上衣、褲子和運動鞋一般都帶有“三條杠”標志,該標志通過廣泛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爭議商標系表達“三條杠”標志如何使用在服裝與褲子等商品上,應將爭議商標理解為“三條杠”本身,爭議商標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2013年12月23日,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的標志系以虛線勾勒出上衣或褲子輪廓,袖臂或褲腿配以三條平行排列的豎杠,而“三條杠”標志為運動服裝上常見的裝飾性圖形,上衣或褲子輪廓為相關商品的通常形態(tài),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在服裝類商品上,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而且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取得了顯著特征。綜上,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