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匠萃茶”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 | 發(fā)布時間:2023-03-04
“大匠萃茶”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原申請人因第23753759號“大匠萃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經(jīng)商標局核準轉讓,申請商標現(xiàn)轉讓于“鐘林林”,即本案申請人。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申請商標引證了第15391228號“大匠火鍋DAJIANGHUOGU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143465號“大匠之門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1731920號“大匠料理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三未獲準注冊或初步審定,不構成申請商標近似的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構成、讀音呼叫等存在明顯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商標使用情況。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二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三已被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做出的駁回復審決定予以駁回,該決定已生效?!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三已被駁回,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申請商標中的顯著部分文字“大匠”與引證商標一、二顯著部分之一“大匠”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備辦宴席、咖啡館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p>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序號 申請/注冊號 國際分類 申請日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1 23753759 43 2017年04月24日 大匠萃茶 鐘林林4509********4632